第一段话,协议就是协议,审视其合不合理、合不合法就足够了,为何要追求它的善恶属性?律师函就是诉诸法律手段前的友善提醒了。嗯,第二段话同意。第三段话,“一切以用户为中心,即便违反用户不认同的协议”,这个想法放在大时间跨度上作为市场规律是合理的;即便从商业角度出发,这在短期内也有一定道理;但唯独从个人诉求出发,就等同拿未来的杵、撞今天的钟。
评论
分享到微信
打开微信,点击顶部的“╋”, 使用“扫一扫”将网页分享至微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