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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来自湖南益阳的 Firefox 115.0|GNU/Linux 用户 的评论:
第一段话,协议就是协议,审视其合不合理、合不合法就足够了,为何要追求它的善恶属性?律师函就是诉诸法律手段前的友善提醒了。嗯,第二段话同意。第三段话,“一切以用户为中心,即便违反用户不认同的协议”,这个想法放在大时间跨度上作为市场规律是合理的;即便从商业角度出发,这在短期内也有一定道理;但唯独从个人诉求出发,就等同拿未来的杵、撞今天的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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